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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事审判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海事专门法院的设立,我国逐步积累了丰富的海事审判经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简称“《海诉法》”)颁布实施,作为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的特别法,并结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简称“《海商法》”)对我国海事审判进行系统明确的规范,确立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制度。我国自1989年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6届大会上首次当选为A类理事国后,已经连续多年连任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发表的“1998年海事运输业回顾”报告,我国已跻身世界五大海事大国之列,目前我国正力图成为亚太地区的海事司法中心。 客观地讲,海诉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程序性法律,它从中国海事诉讼的特点出发,以《民诉法》的规定为基本原则,总结了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了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一些国家在海事诉讼领域的先进做法。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导致我国的海事审判存在着许多不足与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海诉法》与本国民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相互的冲突。同时,对程序的重视还远远未达到司法公平的要求,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还存在薄弱,等等诸如此类。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纵向分析,与我国的法制发展史有莫大的关系,横向分析,又与我国所处的大环境又脱不了关系,笔者将以此为起点,先从我国的法治发展史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继而介绍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历史发展状况,再将两者进行比较。接着在第二章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在扣船管辖、提单管辖、海事强制令以及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所在,然后在第三章中介绍西方国家的先进制度尤其是美国和英国在这方面的制度作为参考,当然也会涉及到欧洲及南美洲的其他国家的制度。我国入世已近五年,许多承诺都需要开始兑现,入世的大环境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事诉讼方面当然就有更高的要求,因为海事诉讼方面涉及的涉外诉讼较多,笔者在第四部分将对此方面我国所面临的挑战作出一定分析,并浅略地提出一些意见。但是鉴于笔者水平有限,无法提出足够有建设性地意见,只能略提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