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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从当前来看,新闻传播学界主要从法理学角度解读。本论文认为这一思路对于表达自由的理解有其局限性,为此,试图将表达自由还原到英美传统的历史情境当中,着重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回答:英美传统下的表达自由何以可能?自由主义有关制度层面的分析,主要涉及三个部分:保障自由的法律安排、以自由企业制度为主的经济自由、以自由民主体制为主的政治自由等。本论文承认,从西方传统政治生活的特点来看,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制度保障最直观的描述。为此,本论文首先描述了英美政治思想中的表达自由及其法律之路。正是政治思想赋予了表达自由的法律之路所遵循的思想依据,但随着政治思想的演进,表达自由的思想依据经历了从上帝到自然法到功利主义的多次转换。这些对于后世特别是美国有关表达自由的判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影响反映在思想界,也可从罗尔斯和功利主义之间的思想冲突中见其端倪。不过,在英美传统当中,法律对于表达自由的保障并非是无条件的。这可以从两大宪法性文件的历史分析当中可以看出,这两份文件分别是诞生于 1791 年的美国《权利法案》和 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视为英国人普通的法律权利的总结)。前者说明了以自由企业制度为主的经济自由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在具体论述时则立足于自由企业制度的前提——财产权之于表达自由的优先性;后者说明了自由主义民主体制与表达自由之间的特殊关系:首先是有所制约然后才能有所保障。这可以参阅麦迪逊和托克维尔的思想,以及多元民主时代罗伯特·达尔和戴维·伊斯顿的思想。从本论文对于表达自由发展路径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观点:权利保障的问题首先是一个顺序的问题;这一顺序逻辑在不同制度层面和各制度层面之间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