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3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的成员已达60个。我国自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以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也很快。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高达1028件,年申请量已跃居世界第4位。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动力。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使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涌现出来,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仅2005年一年水稻、小麦、玉米的15个授权品种就播种面积1.5亿亩,增产粮食80多亿公斤。 植物新品种是农业技术的创新成果,其价值只有在不断的推广和不断地被农户采纳中体现出来。因此,农户对新品种的采纳是实现植物新品种这种创新成果价值的关键。 如今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国内外研究的热门课题。近10年来,我国学者对国际及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从未间断,但与国际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迅速发展相比,相关研究还比较滞后,不能完全反映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最新特点。与此同时从农户角度来探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研究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尽管国内进行了许多对创新技术采纳的研究,但专门研究植物新品种采纳机制及新品种采纳对农户经营级效(技术效率和农业纯收入)影响的文献并不多见。为了及时准确展现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反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国际的差距,反映我国农户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知程度,明确植物新品种的采纳机制及新品种采纳的影响因素,了解植物新品种采用对农户经营级效(技术效率和农业纯收入)的影响,并为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制定和有关措施实施的参考依据,本文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描述性统计分析与计量经济分析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方法,研究了国际国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探讨了农植物新品种采纳的机制及其对经营绩效(农户技术效率和农业纯收入)的影响,得出了以下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不同和差距,这些不同和差距表现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保护的范围有限,保护品种的数量还不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种保护制度还不十分完备;我国向国外申请的数量太少,国外向我国申请的数量也不多;绝大部分申请和授权品种为大田作物,而不是观赏类植物;我国申请保护的主体是科研单位而不是种子企业;我国的种子企业规模小,创新育种能力不强,竞争力较差;我国采用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势所趋的1991文本存在一定差距。 2、我国农户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知程度还很低,但绝大多数农户认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认为应该享有“农民特权”。调查发现,我国91.3%的农户并不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91.6%的农户不知道自己是否使用了保护品种,92.8%的农户不知道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农民特权”;在调查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民特权”介绍下,79.8%的农户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好,76.4%的农户认为农民应该享有“农民特权”。 3、植物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产业化,需要政府的许可和农户的采纳来实现。我国实行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品种审定、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种子管理制度。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扩散过程一般要经过品种审批阶段、扩散开始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五个阶段。农户对新品种的采纳过程表现为感知、兴趣、评价、试种和采用。 4、影响农户新品种采纳的因素很多,理论上有新品种自身的因素、新品种的信息来源、采用者(即农户)个体特征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 (1)种子的质量、户主的身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经销商的介绍与是否采用新品种呈显著的正相关;周围农户或朋友的介绍与是否采用新品种呈显著的负相关;种子的价格、经销商的信誉服务、种子的包装及外观、户主的年龄、户主的学历、品种广告和土地面积对是否采用新品种的作用不显著。 (2)户主身份、东部地区、品种广告、周围农户或朋友的介绍与是否采用保护品种呈显著正相关;经销商的介绍与是否采用保护品种呈显著负相关;种子的价格、种子的质量、经销商信誉服务、种子包装外观、户主的年龄、户主的学历、中部地区、土地面积和是否知道植物新品种保护对是否采用保护品种的作用并不显著。 5、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采纳会对农户经营绩效(技术效率和农业纯收入)产生影响。采用新品种或保护品种均可以显著提高农户的农业技术效率。在全国平均技术效率65.32%的情况下,采用新品种可以提高技术效率6.44个百分点,采用保护品种可以提高技术效率5.57个百分点。与技术效率、劳动力、土地面积、农药投入、化肥投入、种子费、东部地区等与农户纯收入显著正相关相比,新品种的采用对农户农业纯收入的影响并不显著(这和林毅夫对农户采用杂交水稻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而保护品种的采用对农户的纯收入还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影响很小。 二、建议 1、大力发展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尽快缩小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差距。要尽快扩大品种保护的范围,增加品种保护的数量,促进落后地区加强品种保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要鼓励并支持我国的育种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新品种保护,提高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要鼓励并支持种子企业的自主创新,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姻,护持几家国内种子大企业尽快成长壮大。种子企业自身要加强科研及培育新品种的创新能力,以迎接国外种子企业的竞争。在重视大田作物品种开发与保护的同时,要特别支持对蔬菜、花卉、水果、林木等品种的开发和保护,以改变目前开发与保护不力的局面,并提高我国在蔬菜、花卉、水果、林木等品种的竞争力。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势所趋,我国应尽快做好加入的准备并尽早加入,这样才能完全融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大家庭,赢得UPOV其它成员的充分信任,并分享国际新品种保护的成果。 2、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提高我国农民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和增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 3、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所有者要遵循国家的种子制度,按照新品种扩散的规律和新品种采纳的机制,尽快推进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产业化,以尽早实现它们的价值并获得相应经济回报。 4、要大力推广效益好的新品种或保护品种。在新品种和保护品种的推广中,要按照新品种的扩散途径和农民采纳新品种的过程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重视影响农户采纳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影响因素,提高自身的服务和信誉,对新品种或保护品种的宣传要实事求是。 5、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粮农的收入水平,以维护粮农种粮的积极性和国家粮食安全。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种子市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严惩欺骗、假冒等坑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同时希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种子法》,扩大品种审定的范围,把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更多经济价值高的其它作物纳入品种审定的范围,以防止低劣的品种种子流入农户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