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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在此次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被重点提及,具体来说是有以下几点原因的,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它的改革核心直指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即审判权的归属问题。根据对中央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主审法官责任制具体是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要一改过去的行政化作风,在审判活动中确立一个主体为主审法官,并将独立的审判权还于主审法官,达到审判活动中判权和审权的统一和独立,实现“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并且完善主审法官的责任监管,做到使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权责统一性。这可以说是主审法官责任制度的核心内涵。同时,根据笔者对于当前法院具体审判活动的调研了解到,在审判活动中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更有利于实现法院内部的独立性,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程序性公正的内涵,同时也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审判权改革的必然趋势。而且结合当下我们国家的一些法院内部依然存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些现象都制约着法院和法律公信力的建立,在法院系统中不断高呼去行政化的要求,那么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其中的基本要义之一。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推行也会给当前的审判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这些都是改革中不可避免的,在冲击中我们也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能存有畏难情绪。当前的司法环境和形势都一片大好,大量的法学人才的涌现,并结合当下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策理念,给推行这样的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所以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改革是不可逆转的,并且在我国多省市法院试行结果来看也是成效颇多。本文就将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现状及主审法官在各试点法院取得的成效进而展开对这一制度的详细论述,并提出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建设性意见,以期能更好的了解这一新兴诉讼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