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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当事人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能否真正跨进诉讼的门槛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阶段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享有诉权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提交的证据材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起诉证据。起诉证据没有明确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也不是法定的证据分类,虽然没有被严格制度化,但是起诉证据却是始终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并被法院具体操作运用,它的存在无论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还是对法院立案受理制度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再审、执行等程序中有了重大变大,但对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受理制度没有丝毫改动。理论界、司法界、律师队伍对起诉证据是否应该存在有着褒贬不一的说法。理论界认为为了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权,应该逐渐取消对起诉证据的要求,采用“诉状一本主义”。法院作为享有审判权的职能主体,为了有效控制滥诉和高效解决纠纷,仍然一贯坚持对起诉证据的要求,而且这也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立案审查制度相一致的。而律师作为特定的职业群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普遍认为由于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法院在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使一些案件在诉讼程序启动时就会碰壁。鉴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起诉证据做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对起诉证据的界定入手,对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两者进行分析,更进一步了解起诉证据的特点。然后对我国关于起诉证据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状态做出全面的阐述,并结合国外的规定进行比较。起诉证据的存在必然有其现实需求和理论基础,是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文章重点分析了起诉证据的范围和对起诉证据审查的三个原则——形式审查、适当审查和程序审查原则。尽管起诉证据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还是有大量的弊端存在,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完善法律规定,并对法院的职权行为进行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