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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来已久,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广泛存在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表现为自首、坦白等影响量刑的主观态度和行为以及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简化审判程序,其本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表示获得实体上的量刑从宽与程序上的简化程序适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届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被正式提出。随后,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办法》,对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设计,试点工作在18个城市正式开展。应当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应了新形势下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现实需求,对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作用。本文一共从六个部分展开论述,分别为:第一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文章的写作背景、写作意义、研究方法、写作的整体思路与研究主要内容等,并梳理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研究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拟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概述部分,首先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并从多个角度分析论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其次简单梳理现行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最后重点分析《试点办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设计。第三部分,分析制度完善的现实需要,从宏观的司法背景与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说明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立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说明制度的完善顺应了新形势下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需求,结合员额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宏观层面说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同时结合试点中期报告与学者的实证研究数据,说明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待完善之处,例如相关概念的规定不明确、制度整体推进不协调等。第四部分,考察域外类似制度,主要介绍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英国的认罪答辩制度、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并分析其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可取之处,主要包括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置能够明确被追诉人的主观态度、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广泛能够达到案件分流效果、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能够助推控辩双方合意的达成。第五部分,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从实体法、程序法与配套的保障措施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完善建议,实体法层面例如明晰制度的相关概念、适当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等,程序法层面包括坚持现行的证明标准、建立量刑协商程序与认罪答辩机制等,同时从配套的保障措施方面提出要加强律师参与程度、健全保障认罪自愿性的机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准确回应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得制度的完善更具针对性与系统性。第六部分,是结语与展望,总结文章的整体思想,梳理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