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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商标注册主义,并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它们与注册商标一样发挥着标示商品与服务的重要功能。一些在先使用的商标通过持续使用,被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建立了一定商标知名度与市场公信力,在使用过程中形成了良好的商誉。应当肯定在先使用商标的商业价值,在保障商标专用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维护好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商标先用权是我国注册原则下,法律赋予商标先用权人在原有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新增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正是对在先使用商标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认可和保护的体现。虽然法律肯定了商标先用权的存在,但从立法角度分析,存在较多模糊性法律用语,如"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 "附加特定标识"等,导致在司法中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商标先用权立法中未规定对在先使用商标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得大量在先使用商标存在监管无序的状态。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商标先用权立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纵观国外商标权立法,均有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是世界各国以及各地区法律发展的普遍趋势。通过商标先用权立法,一方面可平衡商标先用权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关系,彰显公平正义原则与商誉价值理论,另一方面也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商标侵权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本文以商标先用权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商标先用权的理论分析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的研究,重点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先用权的立法建议,在立法建议的提出上更加注意具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出应在坚持商标注册原则下,以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先用权人的利益关系为基础,规范商标先用权的认定标准,明确商标先用权的权利内容,并建议构建商标使用备案制度,以保障商标先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在先使用商标的监管,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