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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它将行政争议蕴含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纳入和平的司法程序予以理性的解决,一方面为公民在遭受强大的行政权不法行为侵害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另一方面,通过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行政诉讼制度上述功能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一整套合理的行政审判体制。现行行政审判体制运行将近十七年来,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缓解国家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法治环境的变化,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如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法院的权威性严重缺乏,行政审判执行难等。如何解决我国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的问题成为我国学者争相探讨的问题。
本论文从机构设置、领导监督、管理权限等方面分析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及其面临的行政审判独立性不强、法院的权威性不强、行政审判执行难等困境,通过介绍法、德、英、美、日等不同法系国家行政审判体制的特点,并从司法独立、受案范围、审级设置等角度与我国现行政审判体制进行对比性分析,进而深刻揭示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面临的诸多困境不能仅靠小修小补予以解决,必须重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赞同在我国法院系统内设置行政法院的观点,并在本论文中对设置行政法院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进而从组织体系、行政管理、法官遴选等方面提出了在我国如何设置行政法院的框架构想。同时,在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环境下,对行政法院设立之后如何处理其与同级党委、同级权力机关、普通法院的关系也进行了相应论述,以期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