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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国际上通行的术语是folklore,该词是由英国的汤姆斯(W·J·Thomas)于1846年提出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保护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非洲、南美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为了对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适当利用,相继进行了国内立法,并进而要求在国际层面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机制。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学的国家已超过40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先后通过了《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法条》。然而,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尚未成熟,许多问题争议较大。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传统丰富的国家,传承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浩如烟海。遗憾的是,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还很不完善,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迫切现实需要。有鉴于此,本文特在考察各国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地区性条约的基础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保护范围、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国内相关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应当如何构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能为完善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一些参考。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及范围。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尚未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保护范围达成统一的认识。本部分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在综合分析典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界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划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通过考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及其创作和流传过程,指出了其区别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