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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它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消极、负面的消息时有传来。为获取证券发行或者再融资资格,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做出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引导和规范。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立法走向了高速公路,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然而,这一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规制也存在不足,特别是在认定上市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弊端。正是基于完善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认识和思考,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进行一般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力图找到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及其民事责任的一般考察,主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其中重点介绍了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内容主要分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探究立法的演进和制度现状,找出我国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重大性标准不够科学、对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足、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不周详、前置程序不够合理、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缺陷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单一。第四部分为美日两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及其借鉴,通过介绍美国和日本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科学界定重大性;第二、完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第三、补充利空型因果关系;第四、删除前置程序;第五、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六、丰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六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