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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但是原始社会末期所谓的“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税,而是税收的雏形。在整个古代社会,由于没有系统的税收制度,对于税收问题的研究很少,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税收理论。而自17世纪以来,各种学说层出不穷,为近现代税收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本文重点介绍了社会契约论、公共物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国家分配论四种税收本质理论,并对宪政视野下税收的正当性基础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探讨宪政视野下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时,对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和各自的权利(力)义务分别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宪政视野下税收法律制度构造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宪法层面上的税收基本原则,主要是指必要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运用民主政治原理对确立纳税人意识和提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观念的重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本文把研究重点放在宪法层面上,运用民主政治原理来具体研究税收的宪法理论问题,由浅入深,层层递进,深层次地剖析税收的本质及其所蕴涵的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旨在揭示出隐藏在税收背后的民主政治理念,即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能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当受到人民制约和监控的观念,进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