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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人们开始注重证券市场中的前台交易,但很少有人重视后台的登记和清算,尤其是间接持有证券制度。所谓间接持有证券是指在发行人同实际投资者之间存在多个中介性的持有层次,投资者的名称和证券持有情况不直接体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而是只在与其最临近的中介机构处开立账户,通过该中介的账簿记录而“间接”持有证券。这种间接持有模式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文档危机,为了能处理更多的证券文档,产生了间接持有证券制度。这种制度主要运用于跨境证券交易中,具有无形化和定着化的特点。各国对于跨境间接持有证券交易中的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的界定不同,其中以所有权、契约请求权、证券权等界定方法为主。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将投资者对托管证券的权益界定为所有权最为合适。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制度发展的初期,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物之所在地法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之后,又出现了“透视理论”,该理论可以较好的运用在直接持有制中,但运用到间接持有中就显得有些困难,因此出现了相关中介人所在地法(PRIMA)的做法。对于PRIMA的来源,主要认为有以下三种:物之所在地法、信托法和行为地法。该规则之所以优于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较强的操作性等特点。但是PRIMA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跨国间接持有证券交易的财产权方面。目前,美国和欧盟对该问题的立法较为完善。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采取专编专章的立法形式,而欧盟则采用专门指令的方式。同时,国际组织也在间接持有制国际立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中介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了《中介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草案)》。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间接持有制处于辅助但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我国对该制度鲜有规定。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间接持有证券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有关国家的立法及国际组织立法的阐述,并对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先完善实体法立法,后加强冲突法立法的建议。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将投资者对托管证券的权益界定为所有权最为合适。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制度发展的初期,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物之所在地法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之后,又出现了“透视理论”,该理论可以较好的运用在直接持有制中,但运用到间接持有中就显得有些困难,因此出现了相关中介人所在地法(PRIMA)的做法。对于PRIMA的来源,主要认为有以下三种:物之所在地法、信托法和行为地法。该规则之所以优于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较强的操作性等特点。但是PRIMA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适用于跨国间接持有证券交易的财产权方面。目前,美国和欧盟对该问题的立法较为完善。美国在《统一商法典》中采取专编专章的立法形式,而欧盟则采用专门指令的方式。同时,国际组织也在间接持有制国际立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了《中介持有证券若干权益的准据法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了《中介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草案)》。在我国证券市场中,间接持有制处于辅助但不可或缺的地位。然而我国对该制度鲜有规定。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间接持有证券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有关国家的立法及国际组织立法的阐述,并对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先完善实体法立法,后加强冲突法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