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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正式生效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国际民商事领域关于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虽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最初意图制定一项普遍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各种原因只达成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为管辖依据的现行《公约》。尽管如此,《公约》的通过仍具里程碑式的意义。第一,《公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通过有利于加速判决的全球流动;第三,判决的全球流动将极大促进各国间国际经贸往来。作为一个国际民商事关系发展极其迅猛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对于全球性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需求将日益凸显。中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公约》,根据已对我国生效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规定,一国签署条约即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旨之行动。所以这表明中国对《公约》总的立场是积极的、欢迎的,批准也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较多差异,批准《公约》可能将给我国带来许多法律挑战,如何妥善应对这些法律挑战便是当下应研究的重点。本文正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中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从互惠原则存在缺陷及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具有局限性两方面认定我国有必要批准《公约》。第二部分是“《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异同”。该部分按照《公约》文本的顺序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得出两者在适用范围、管辖权规则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均存在异同的结论。第三部分“批准《公约》将给中国带来的法律挑战”通过对比《公约》及我国相关立法,得出批准《公约》将给我国带来适用范围问题、协议书面形式问题、实际联系原则问题及公共政策问题四个法律挑战。第四部分是“针对法律挑战的对策研究”。该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具体的法律挑战,结合具体理论及其他各国典型做法,在本部分中提出具体的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综合得出我国既需要恰当运用声明保留制度又急需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与《公约》匹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