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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现象在传统社会已经存在,传统社会的离婚制度建立在礼法基础之上,限制女性的离婚权利。到了近代社会,工商业的发展、西方自由、平等观念的输入、民族解放运动的勃发,使得父权制社会趋向解体,并催生了妇女解放。就离婚问题而言,传统的离婚制度限制离婚自由,且存在着极大的性别不平等,已很难适应近代社会变革的需要。因此,其成为近代知识分子批判的对象。 时代的变迁,促使新离婚法产生。民国时期,女性逐步被获得与男性同等的离婚权,这一点能够从新离婚法对离婚的规定中看出来。女性离婚主体身份在民国时期获得法律认可,女性启动离婚诉讼的案例增多,女性离婚问题由此引起社会的关注。 通过分析北京地区的离婚概况可知,离婚理由逐渐多样化,突出了“七出”的范畴,而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超过男性。女性主动提出离婚仅仅是问题的表象,而具体的司法实践才能反映问题的本质。 笔者通过分析具体的离婚司法实践,发现女性的离婚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女性离婚受到来自于法律、习俗、法官的干扰,造成女性离婚的困境;性道德规范的遵守上存在双重标准,男性并没有与女性履行同等的性道德义务;离婚女性的财产权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维护,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离婚女性的生活出路问题。 女性在离婚实践中遭遇困境的同时,其离婚后的生活也陷入困局。通过对离婚女性的再婚和政府所设救济机构对离婚女性的救济的考察可知:离婚女性的生活不尽人意,未必比离婚前的生活更好,甚至更糟。 总之,通过对北京地区女性离婚问题的考察可知:(1)女性未能充分享受离婚法律所赋予的离婚权利,且由于缺少配套的制度性保障,使得离婚女性的离婚后的生活陷入困境;(2)女性在提起离婚时显示出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自觉性表明:女性对压迫存在一定的反抗,也似乎能够打破不幸婚姻的束缚。然而,离婚诉状又反映了女性逆来顺受、守旧的一面。从这两点可以看出,缺少制度保障的离婚并不是女性所想要的,女性未能从离婚中获得现实的利益,其权益也没有在离婚中得到保护。这也就说明,民国时期女性被赋予离婚权利对于女性解放而言,其宣传意义大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