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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变迁和现状,来引出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既要放开流转,也不能无限制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关系着进一步城镇化的推动,也决定了中国长期内民法建设的基调。《土地管理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条款来应对现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现阶段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在兼顾经济效率和程序公正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是必由之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发展既是对农村户籍人口权利的保护,也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尊重,是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建设的必经之路。现在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改变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如何将农村户籍人口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保证其自身已享有的土地权利不受公权和其它私权的侵犯是立法的重中之重。本文的研究考虑了制度变迁的问题,引入政治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对宅基地流转立法实质上就是对宅基地的根本权利属性进行确认,从所有权、使用权主体的确定以及主体地位变易方法的确定两方面进行。社会发展的趋势是改变现存的城乡二元结构,如何将农村户籍人口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保证其本身已享有的土地权利不受公权和其它私权的侵犯是立法的重中之重。除此之外,在现阶段宅基地流转相关立法方面必须考虑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差异,将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流转的突破口,通过立法实现集体土地形成相应的流转市场。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主要是写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历史变迁及现状。就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来看,它是带有民族特征的用益物权。它的历史变迁及制度演进过程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体系建设有着明显的区别。本章还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以及形成宅基地使用权被严格限制流转的原因。第二章主要是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第一章的现状引申出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有其正当性,更有其必要性。本章从不同方面论述了为何应当在现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上进行改进。第三章主要内容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制和具体制度设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既要流转,又不能无限制的流转。要保证集体组织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流转的要求具体制度设计中有所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