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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和完善的今天,高校的招生规模较以往翻了几番,但我国高校的职能除了教学、科研、育人以外,依然还承担大量的社会功能,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改变。1999年12月14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实现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等学校后勤保障体系。”应该说,近几年来,高校的后勤也正是朝着这样一个目标在努力。既然后勤社会化,那么后勤与高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平等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大量客观存在的住宿管理制度却告诉我们后勤在对学生进行着各类“行政”管理,甚至有学生因为违反住宿管理制度而受到学校开除等处分。高校作为授权型的行政主体,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等方面的问题,具有管理权。如:学生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学校可以拒绝颁发毕业证书。但是,这种教育行政管理权对于学生违反住宿管理制度时是否也可以延伸使用呢?它的使用是否又具有合法性呢?后勤制定带有行政色彩的住宿规章制度的权利又来自哪里呢?经过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后勤对学生进行管理正是以高校的名义进行的,它的基础也正是高校的管理权。但是,由于高校、后勤、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后勤改革的过程中,并没有十分清晰和明朗的界定,使得住宿管理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也引发了学生与后勤、高校之间的种种争议,这不利于后勤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高校的和谐发展,更不利于学生自身的发展。因此,要对现有的各项住宿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构建住宿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