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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是指未成年人基于独立的法律人格,因继承、赠与或劳动、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随着亲子法“子女本位”的演进和对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普遍承认,现今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律保护也愈加完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程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多数国家在民事法律体系的亲属编中设置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通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履行财产管理职责以求对其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设立亲权制度,只是在《民法通则》中对包括父母在内的广义的监护制度作以概括规定。现代家庭财产结构的复杂化和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多样化,使我国在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设置上,缺少立法体例的系统性和内容的完备性。过于笼统概括的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侵害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界定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等问题,都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由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有亲权制度,笔者认为需要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基于亲权的财产照顾权与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区别研究。本文分为四章来分别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作以概述。从亲子法由“家族本位”向“子女本位”演进的历程,来分析未成年人财产权法律保护从无到有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分析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享有具有应然性和必要性。在第二章中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是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特点进行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亲权制度的缺失与监护制度的错位的立法体例,使我国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残缺而混乱,也缺少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四章是笔者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民法思考。在法律体系上,应当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明确财产范围,并在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亲属编中区分设立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对非法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标准和效力进行界定,并建议设立监护监督制度。最后是在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利受侵害时,对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的思考。通过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学习和研究,笔者希望通过深入理论研究,借鉴国外相关的制度设置,立足我国实践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内容规定和实践操作等问题进行思考,以促使在我国民法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结构更为合理,法律体系更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