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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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概念,正确界定其范围是关系到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比较关注,争论也颇多,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对其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尽管如此,仍然还存在着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情况。因而,确定一个统一的,可行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是刑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 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刑法学界关于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说”、“公务说”和“综合说”等三种学说,均有其合理之处和缺陷。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界定为:在我国国家或地方的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由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在政治、经济等国家公共事务方面,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根据所确立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及其概念,认定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如国有单位中聘任制工作人员、清算组成员,以及转委派人员等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难题都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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