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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又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保险,作为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并称的三大环境经济政策之一,很早便纳入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考虑,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正是脱胎于前者。2013年《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中简称2013年《意见》)出台之后,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基本转变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试点工作。在上无确定的法律可依,下无坚实的社会基础的条件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窘迫局面。虽然学理上对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争论从未停止,但是推行工作已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本文认为,理应对阶段性的成果进行总结,并积极探讨如何进行下一步的试点工作。出于此种考虑,本文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当下境况谈起,分析目前发展面临的困境,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主要从法学角度试提出解决困境的可能对策。本文共分为四章,下面对各章节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第一章是对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概括。主要从投保现状、理赔现状和立法支持现状三个角度展开。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市场规模以及目前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描述,并进一步分析,发掘其背后的原因。最终概括出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从法律制度、配套制度、政府支持、保险运营和社会意识五个角度分别进行阐述。第二章将视角放置于国外已经较为成熟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或其他类似保险制度。本文选取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与环境责任自愿保险结合发展的美国和被称为构建有最为严格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德国进行分析,并发现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可借鉴之处。切入点主要是从法律制度构建的角度,阐述法律如何影响保险实践,最后总结国外经验带来的启示。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困境分别提出对策,逻辑结构为对应第二章节的具体内容。本文分五小节,重点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对策:在法律制度构建上,建议采取单行行政立法,灵活使用地方立法的策略,同时加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政府与企业携手,构建配套机制,科学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基于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理论,充分发挥保险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风险社会化手段规避运营风险。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构建公益诉讼渠道,营造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氛围。第四章结论中,本文认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拥有良好的前景。目前环境问题不断被重视,法律制度的不断构建,环保部门执法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参与度的不断提高正是最为直观的体现。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推行过程中还会面临更多的疑问,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