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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电力工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电力企业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主体。由于电力极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电力致损的有些问题,如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纯属民法调整范畴,但我国民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致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未能很好解决,甚至存在法律调整上的空白,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基于此作者拟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以高度危险作业中的高压电为主纲,对电力致损(包括非高压)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精神损害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作者的一些完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五章,约二万八千字。 第一章国内外关于触电致人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简要地介绍德国、法国、英美和苏联关于危险责任的规定。二、我国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立法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阐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高压的含义,高压电属于高压的范畴,对多高电压为高压电,则按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I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为高玉电。《电力法》关于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二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一般场合的责任主体为电力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人,所有人按投资来确定,谁投资谁就有所有权。二、特殊场合主体的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况:1、合法转移电力设施时的责任主体,一般为合法占有人,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及所有人依合同转移占有上有过错的除外。2、非法占有电力设施时合法占有人和非法占有人为责任主体,合法占有人有无管理上的过失不应作为其应否承担责任的根据,只应是确定其责任额的一个重要因素。3、电力设施有缺陷时产生两种责任①、产品责任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向作业人追究责任。 第三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I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造成的电力致损。二、过错责任的原则适用于非高压及高压电致人损害是多因所致损害场合。三、公平原则适用于致害人与受害人主观上均无过错,并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但致害人的行为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四、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高压电致损的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非高压电致损免则事由,为一般侵权的免责事由。尤其应注意的是第三人过错及受害人重大过失不能成为高压电致损的免责事由,但可成为高压电致损减轻责任的事由。 第四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非高压致损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高压致损属无过错责任行为,其责任构成虽不以违法或过错为要件,但仍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害人格权或身份权时也可有精神损害赔偿,高压电致损在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有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章关于完善我国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在总结前四章阐述的基础上,作者对建立我国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意见供立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