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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证券管理制度的基石。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原理在证券流通环节中的立法体现,它能增加对上市公司商业运作的公众监管,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维护市场信心,同时也促进投资的公平性。然而,如何充分认识及完善这一制度却是有待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个弱式有效型市场,要求政府进行适当监管,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该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正反两面说明了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把有效市场分为三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通过描述有效资本市场的三种形态及其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含义,揭示出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二章在第一、二节中阐述了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易解性原则、易得性原则等六大原则及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国外相关规定作了比较。第三节则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缩短定期报告的提出时间,二是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澄清义务,三是严格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书制度。本文在第三章提出了建立虚假陈述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规则的必要。并对持续信息披露民事救济权利和责任主体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分析。文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从持续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与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探讨了该如何完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并尝试着作了一些立法思考,以期能与最大程度简约受损害人士为取得补偿而必须经历的司法程序这一根本目标更接近一些。文章最后是结语,提出继本文应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