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财产犯罪中的重要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犯罪类型,但是由于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部分重合,如非法占有目的、取财动机及手段等,使得两罪的区分有一定难度。目前理论上总体分为两罪互斥说和两罪竞合说两类观点。互斥说认为两罪有着根本区别,具体的区分标准有暴力、“两个当场”和被害人处分自由三种观点,其中暴力标准又分为单纯以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区分、暴力是不是行为人取财的直接原因以及暴力是否压制被害人反抗三种观点。竞合说认为两罪不存在本质区别也没有必要进行区分,可以尝试从两罪竞合的角度理解。理论上繁多的区分标准目前没有形成通说,问题也就随之而来,在司法实践中到底要如何区分两罪?哪一标准应该被作为主要依据运用到实践中呢?为了更好的区分两罪,不妨就从司法实践入手,再结合已有的理论标准进行总结与反思。通过以起诉与审判时罪名的不同为检索依据,随机获得了相关案例100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实证分析。经过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区分两罪时有以下三点问题:第一,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即使是使用类似工具造成相同等级的损伤,社会危害性相当,司法机关的最终定性也存在不同。第二,实践中适用标准混乱。部分判决同时适用多个区分标准,说理混乱,难分主次;部分判决不适用区分标准,对于两罪的区分不做明确说明,也不回应检察院的起诉意见。第三,个案在区分两罪时常常忽略暴力程度的高低,形式性的适用区分标准。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的问题,究其原因有三点:第一,缺乏统一的区分标准。由于理论上没有形成通说,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标准时主观性更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区分标准,而不同的区分标准常常会得出不同的案件定性结果,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有争议的案件会呈现出同案异判的情形。第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没有明确指出两罪的本质不同,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是否包含暴力未作出规定,使得理论上区分两罪有困难。第三,两罪的主客观要素存在部分重合,构成要件相似,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都可以由暴力方式构成。综合以上观点,对于两罪的区分应从以下角度理解:首先,应当明确暴力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的手段,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补充说明或者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来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其次,应当正确理解“两个当场”标准。这一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部分抢劫案件的特征,但并不是所有抢劫案件的共性。其所倡导的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取财排除了被害人寻求司法帮助的可能,使得被害人来不及、也没有机会报警求助,实际上处于丧失处分自由的境地,这也体现了“两个当场”标准的合理性。但也有例外,毕竟经验层面的总结不能直接等同于理论标准。再者,在两罪区分时,应当秉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从实质上区分两罪。目前已有的“两个当场”标准只是经验层面的高度总结,且当场实施暴力和当场取财都不是抢劫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两罪的实质不同体现在暴力的程度和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方式上。一方面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对暴力的要求不同,前者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后者不需要;另一方面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也不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愿瑕疵获得财物,被害人实际上享有一定程度的处分自由,而抢劫罪中被害人完全丧失处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