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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被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维护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国家责任。具体而言,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次,是维护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第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模式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为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私人社团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援助的实际操作和整个机制的运作,主要是由国家资助和私人基金会提供资金的独立的私人团体、组织、律师协会,以至于律师个人来进行。瑞典和丹麦代表了西方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另一主要模式,国家福利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即把为受援人解决各项诉讼、代理费用作为与解决公民失业、住房、养老、医疗等项困难相同的社会保障措施。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此后,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颁布的《律师法》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总的说来,刑事法律援助在中国才刚刚起步,虽然总体趋势是好的,<WP=4>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来具体规范、指导整个法律援助活动,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模式进行宏观构建。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对国外刑事法律援助模式的比较与探讨,我们发现无论是私人社团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还是国家福利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虽然有利有弊,理论上多有争议,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选择国家福利型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更为必要。其次,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机构完善角度而言,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应由主管社会法律服务业的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建立完整的机构体系。第三,明确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形式。最后,为了使刑事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必须为建立和实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