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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旨在解决实际加害人不明时,在无辜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以及在加害人之间,如何分担他们责任的法律制度。现实生活中共同危险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发生的赔偿责任人不乏其例。由于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复杂,学者们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由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混乱。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认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述。首先,在对我国各种共同危险行为概念评析的基础上,本文重新界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都实施了有可能侵害他人法益的危险行为,并引起了单一的损害后果,但是数人中究竟谁是实际的致害人不能查明,为保护无辜的受害人,法律从立法政策的角度科以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其次,在对共同危险行为历史演变考察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当代各国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共识有:共同危险行为是既不同于单独侵权行为又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独特形态;实际加害人不明;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这些共识对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的构建可有所借鉴。第二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本文这部分开头表明,我国学者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组成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对有关行为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具体问题等方面争议很大。接着通过对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同观点的评析后,本文认为:主体要件除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还应包括法人等主体;行为要件中根据危险行为人不同而采取“行为之共同说”或“加害人不明说”不同标准;“参与部分不明”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中数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他们之间的过错形式为过失与故意之间的任意组合。其次,在明确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进行了相互比较,使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更为清晰。第三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在分析我国各种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观点的前提下,本文认为:非加害人具有可归责性,“利益取舍和行为关联说”更加合理及其归责原则是多元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后果外部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为平均分担为主、综合其他因素为辅的分担方法;最后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的两种学说进行了分析,赞同否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