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其存在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正式出现了具有信赖保护原则意蕴的制度,该法分别在第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对合法行政行为被撤回产生的信赖保护与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后的信赖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机关对生效行政行为做出改变的随意性。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的确立,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客观要求,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法治进程等诸多方面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研究起步晚,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原因,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建设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