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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土地利用规划或空间规划无处不在,作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首要手段,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关键前提。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实施了三个阶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意义重大,第50条规定了对土地利用规划“一书三证”的发放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部门的规划变更行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还有其他一些有关土地利用规划补偿的法律散见于一些特别法中,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法律对于在城乡规划领域加大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力度的端倪。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有关土地利用规划补偿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均未作出相关规定,这大大降低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补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乡规划法,英国也是最早将“城市规划”拓展到“城乡规划”的国家,等等这一切,都奠定了英国在现代土地利用规划史上的启蒙和基础地位。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后来的城乡规划发展都受到了英国传统的很大影响。[1]英国土地利用规划所取得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它在限制城镇增长、保护乡村、保存建筑和自然遗产、新镇计划、分散工业活动、国家公园和城市更新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贡献。诚然,中国与英国存在着巨大差异,但英国土地利用规划补偿的各种制度会对中国具有极大参考价值。一方面,因土地利用规划带来的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使土地增值;另一方面,规划的实施与调整行为难免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规划许可的修改和废止、“准征收”等。在权利保障方面,如何从法律上解决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对私人土地权益造成的影响是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只有少量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做出了模糊的指导性规定,远不能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对人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和救济。因此,本文旨在是对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补偿制度进行研究,从中探析英国土地利用规划补偿制度的优越之处,为我国土地利用规划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