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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兴起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它的运作方式有别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为解决个人和民间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了一条捷径。市场上的需求使P2P网络借贷的金融模式取得了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措施,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利用自身便利开始进行非法集资,很容易触犯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笔者选用这个题目想对于P2P网络贷平台集资行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探讨一种既可以合理规制又不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路径。对于P2P网络贷平台集资行为,一方面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刑法规制,另一方面规制不应超过必要限度。本文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异化模式入手,从平台的运作模式、可能涉及的罪名、刑法立法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规制等角度切入,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含义和性质以及起源、简要介绍传统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与异化的网络借贷模式的区别。进一步展开异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所引发的非法集资类问题。第二部分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详细展开论述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主要罪名,以及平台非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所引发的刑事犯罪风险。以此充分佐证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平台集资行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现行规制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困境,主要包括刑法介入过度问题、刑事立法存在着立法缺陷,以及刑罚设置的不科学三个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举措,笔者认为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领域,刑法规制应当明确网贷平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非法集资类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素,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刑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