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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问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野蛮、愚昧的办案方式,为现代法制文明所不耻。从16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对封建残暴司法,从1912年孙中山先生颁布法令宣布废除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已经为各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然而,时至今日,刑讯逼供并未绝迹,在我国依然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屏障。本文从刑讯逼供的概念、性质入手,立足刑讯逼供的现实状况和危害,通过剖析刑讯逼供发生的原因,借鉴各国防治之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希望能给司法机关建立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机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提供有益的参考。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增加了改造罪犯的难度,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危害甚重,应该坚决予以摒弃。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制时期,根植于封建社会,可谓“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滋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的角度看,主要是受封建社会“罪从供定”证据制度的影响,司法人员仍然存在封建特权思想,有罪推定的的流毒尚未肃清;从客观上来说,司法机关自身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处理不力,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侦查人员数量少、任务重、压力大,监督不到位;从主观上讲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还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刑讯逼供“无大错”、对侦查办案“管用”;从现行法律制度上分析,在立法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同时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的双重权力,使侦查活动处于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同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