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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1994第一条第1款、第三条第2款和第4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项下均对同类产品做出了规定。在WTO项下,缺乏对同类产品具体的规定和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须以个案为基础,逐案达成。正因为上述特点造成了实践中对同类产品的认定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在此拟对同类产品的概念及其认定标准进行论述。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正文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同类产品释义”。本部分通过对GATT 1994第一条、第三条中同类产品内涵与外延的分析,发现同类产品在GATT 1994第三条第2款中的含义要小于GATT 1994第一条和第三条第4款中的含义。同类产品包含广义的同类产品和狭义的同类产品,广义的同类产品除了包含狭义的同类产品外,还包括了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第二部分:“同类产品认定的两大标准”。本部分对边境税标准和目的与效果标准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边境税标准包括四大要素,即产品的物理特性、产品在特定市场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以及关税分类。边境税最终以其理论基础以及解释方法上的优势而打败了目的与效果标准,被长期采用。但是边境税标准也并不完美,其在认定过程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给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案件结果的公正性。第三部分:“WTO争端解决案件对同类产品的认定”。本部分对实践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所涉同类产品认定的案件进行分析。最终总结出在现今的实践中,同类产品的认定主要采用新边境税标准和假设同类产品标准。新边境税标准是对传统边境税标准的发展,增加了潜在竞争、竞争或可替代的程度等考量因素。假设同类产品标准其实是对目的与效果标准的发展,其避免了目的与效果标准对立法目的的要求,而是看法律中的规定是否仅以原产地不同而对产品进行分类。第四部分:“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缺陷及其完善”。本部分对边境税标准和假设同类产品标准进行分析,指明新边境税标准存在过多的主观判断、各要素选择权重不明等缺陷,假设同类产品标准存在理论基础匮乏以及认定方法过于武断等问题。同时笔者对条约解释方法在同类产品认定问题上的运用进行分析,指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别采用了文义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并通过不断的引用之前的案例而形成条约解释过程中的嗣后惯例。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了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完善方法,即统一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采纳边境税标准、目的与效果标准以及假设同类产品标准的优点,具体构建一个具有层级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研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部分指明对同类产品认定标准的研究对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和完善外贸立法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在争端解决方面,我国可以用WTO争端解决中已形成的嗣后惯例指导实践,同时将不同认定标准的选择运用到诉讼策略中去。在外贸立法方面,我国可以具体区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不同领域的适用,同时细化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引入同类产品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