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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其贸易方式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一场变革,由其是数字产品(无形货物,如应用程序软件、视听产品、数据库等)的网上交易,其交易方式是非常特殊的。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按传统贸易方式销售有形货物(如拷贝了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必须按该项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而在网是销售(传送)数字产——无形货物(如计算机程序),则不征税。通俗地讲,销售同一物品按传统交易方式就征税,按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方式就不征税,这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是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一种不公平对待,不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有序的发展。而且,对数字产品网上交易不进行征税也会使国家税收收入招受损失。因此,研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填补税法上的空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当前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信息产业、电子商务和相关相配套企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比较滞后。从目前现状来看,现在不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利的,不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立法,就更无从谈免税。但从长远角度来看,国内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网络经济主体经济地位逐步确立,尽快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进行立法,将有效避免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与此同时,若我国不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导致我国在今后的电子商务交易中被动接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从各个角度归纳总结得出,加快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进程,即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更是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综上所述,要想建立、健全我国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在做好自身的相关立法的同时,还有与相关部门或行业进行协调配合,如银行、工商部门等。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流动性,要建立主要以资金流为主的税收法律制度。与国际的相关合作也不能忽视,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情况的,只有各国税务机关、法律部门配合,才能真正落实税收法律制度。我国也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出完善的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对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一些理论观点和实践,这其中有值得我国借鉴的与学习的,但毕竟国家制度不同、经济体制不同等多方因素,最终还是要依照我国自己所独有的特色制定适用于自我的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