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重整制度为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提供了一次再生的机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般规模较大、资金雄厚,但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为负值、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等原因而带上了“ST”的帽子,濒临退市。重整制度成为这些“ST”公司的救命法宝,很多“ST”公司纷纷进行重整。研究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关键在于探讨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本文以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为研究对象,共分三章。第一章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从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入手,介绍了制定主体的三种立法例,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定。制定上市公司重整计划应遵循公正合理、可行性和效率原则。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首先探讨了上市公司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之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前知悉大量的、必要的事实与信息才能在表决中作出正确的决定,所以信息披露非常重要。重整计划的表决机制采取分组表决方式,文中主要分析了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地方行政权在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本章最后部分对此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本章是本文重点和难点,结合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分别探讨了出资人法律权益调整、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和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经常出现的“债转股”进行了分析,以*ST秦岭的“债转股”实践为基础,分析了“债转股”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本章还特别对新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护进行了探讨,破产重整计划不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文件,并且也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另外一个关系主体即新投资人间的利益博弈的结果。第三章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的批准可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种。我国立法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满足的条件。本文在查看分析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重整计划的批准提出了建议。本文除了正文三章之外文章最后附带了关于重整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附件。研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首先必须了解我国实践中的上市公司重整概况,附件(重整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列表)能够使人们直观的了解到重整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