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能力建设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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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责任政府是中央提出在2020年前实现的一个长远目标,责任政府的建立能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并提高行政效率,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对广大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外在的约束规范,并使其将积极主动履行应尽的职责逐渐内化为自己的伦理道德准则并践行于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可以为责任政府的实现提供一种核心保障。行政问责制源起于西方政治学中的人民主权、委托-代理、人民监督等理论,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民权力、人民监督等相关思想的阐述也为其引入我国并进行制度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也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进行行政问责,可以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使其成为一个负责任高绩效的新型政府,这些也是当前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问责制仍是一个处于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的理想目标。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职责权限不清、行政问责文化滞后、问责配套制度缺失是其中几个主要的方面。因此,必须健全和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问责机制、不断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行政问责文化。此外,从加强公权力行使者伦理道德教育方面入手,弄清公权力行使者角色利益及影响其伦理道德的因素,有效进行前问责,也是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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