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向有限政府转变,转变的领域也从政企分开走向政社分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地方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已经开始通过购买民间组织的服务,来转移一定的社会功能。在探索过程中,诞生了政府推动型民间组织,这一类型的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具有密切而复杂的关系,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多面的问题。政府推动型民间组织是在上海的综治领域实践中诞生的,这类民间组织在特殊的服务领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缓和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通过回顾民间组织发展背景和意义,这类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客观必要性。当政府在面对新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时,民间组织是其寻求来协助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之一。本文简述了这类组织的现状,并描述了这类组织在与政府互动中具有的复杂性状况。本文以上海阳光社会工作组织为例,对于政府推动型民间组织与政府关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先介绍了这类组织成立的背景意义以及发展历程,详述了现有政社关系中表现出来的问题,通过与传统官办民间组织以及新兴草根民间组织的比较,分析了与前两类组织遇到的共性问题,然后揭示了政府推动型组织所面临的独特性问题,并对影响政社关系健康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参阅国内外文献,对境内外的实践经验进行评述,从与政社关系相关的几个理论视角,来分析我国在现阶段可资借鉴之处。最后,本文试图探讨如何重理民间组织与政府关系的对策思路,重点在于明确目标,关键环节是流程重理。在走向“多元治理”的过程中,政府需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自身的边界,进行稳定有效的长期规划,在推动民间组织发展的领域、方式和时间上进行定位。而政府推动型民间组织在面对政府推动的不同过程时,可以采取相适应的策略,以维护组织的使命价值,并能够适应外部社会环境,使组织能更长远的发展。最终,希望政府与政府推动型民间组织之间,能够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协同增效,为社会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