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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纽带,随着大量网络用户的加入而逐渐变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人文生活空间,它为人类提供了信息传输的手段、平等的互动模式和宽广的信息交往平台,进而使不同的用户之间建立了相互联系。为了确保网络空间有秩序、有活力的发展,网络空间需要守护着和对内容的审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正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当着安全保护的和审查者的角色。理论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需要对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公开传播的信息进行知识产权合法性审查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的著作权侵权审查义务。只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才能帮助我们对目前网络服务当中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情况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本文将在审查义务构建的前提下,结合学术界对避风港规则进行限制的理论共识,通过对国家权力义务理论、美国网络中立政策的废除以及公法合法性审查的理论阐述,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审查义务的正当性,义务的建立是构建良好网络秩序,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推动网络著作权保护以及为司法审判奠定精准有效判决依据的根本。所以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层面明确审查义务的地位,在各项具体的法律措施强制约束中,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主动地意识到:违法成本高、社会责任重、尊重合法权利,肩负崇尚法律的民族使命感。实现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与网络用户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之间长久秩序的建立,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分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责任主体,从间接侵权理论的角度来证实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转变的理论思路正确性,第二部分从避风港规则法律适用中归纳实践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第三部分拟对义务类型与过错类型的关系为出发点来梳理确认法律义务的主干思路,第四部分围绕电子商务、网络传播的技术性问题以及在法律当中的著作权司法保护问题,寻找具体的措施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基本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