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依法治国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虽一直很重视依法治国建设,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效,赢得了一些西方法治国家的点赞,但也走过不少弯路,存在着不少问题,“媒体审判”现象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媒体审判”的概念最早是美国提出来的,“它是指以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1]1994年柯磊执笔的《谁之过?》文章涌入中国人的视野,“媒体审判”从此置入国人头脑。“媒体审判”现象具有以下特征:“在法官判定前,对案件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报道以及胜诉或败诉猜测,”[2]不符合司法程序;为了炒作而蒙上明显渲染性、倾向性、煽情性;多媒体联动,出现单向度“舆论螺旋”现象;干扰司法审判等。 通过整理发现,许多学者对“媒体审判”现象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鲜有人从宏观视野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媒体审判”现象变进行系统研究。以受众较多的央视栏目《焦点访谈》为例,这一崭新的电视栏目从开播的第一天起,就引起了学术界和新闻界的关注,很多人潜心研究,著述甚丰,但迄今为止,没有见到从“媒体审判”角度的专门研究。“央视《焦点访谈》栏目虽然在国内认可度较高,研究也红红火火,但在国外,专门的研究却冷冷清清,即使有研究,也是个案分析多,综合系统的理论研究少。”[3]同时,无论是国内国外,均没有对《焦点访谈》的“媒体审判”进行专门的研究,可以说是一片处女地。然而,对《焦点访谈》栏目的媒体审判现象进行综合研究,特别是研究其从越位的媒体监督回归理性报道的转变过程,对国内其他新闻媒体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在对“媒体审判”现象的变迁进行梳理的过程中,以《焦点访谈》为例,从其栏目初建时不当使用“舆论监督”功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到后来逐步走上“正途”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找到其报道方式的变化及其发展规律。选定《焦点访谈》作为分析样本,其原因是:第一,在媒体与司法两界均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二,《焦点访谈》在我国具有权威性,通常也是其他同类栏目乃至相关节目学习的榜样;第三,“《焦点访谈》赢得了多数受众的信赖和喜爱,”[4]《焦点访谈》报道的内容成为有关党政工作的决策依据和参考;第四,《焦点访谈》节目史上,十分关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焦点访谈》所涉及到的法律议题节目中,最为受众追捧的是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和司法制度改革的节目;第五,《焦点访谈》也经历了在媒体监督功能上的“越权”到逐步“回归”的过程。 《焦点访谈》出现前的“媒体审判”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间里,媒体是纯事业单位,由国家出资,媒体作为政府的宣传机构,报道的内容几乎是围绕行政机构的工作展开”,[5]媒体总是以“灌输”的方式向受众传递信息,不断对受众进行“说教”。当时的政府官员把媒体当做自己管理的工具,把自己的意志以命令的方式传达给媒体工作人员,使媒体成了名副其实的“传话筒”,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本位功能就难以发挥出来,甚至时常发生行政长官主导舆论,通过给报纸等媒体下命令的方式对案件定性,从而干预司法审判。 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越位时期的“媒体审判”现象:改革开放使我国的新闻媒体步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时期,平民视角的新闻节目随之出现。同时,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逐步觉醒,各地方媒体也随之加大舆论监督力量,最典型的表现是,各大媒体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司法案件的舆论监督报道。然而,媒体从业人员很难迅速从“文革”时期的工作思维和习惯中转换过来,当他们滥用“舆论监督权”,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去对案情作出判断,干扰司法公正时,“媒体审判”现象就变得“名副其实”,媒体开始主动对司法案件进行“审判”。高举舆论监督旗帜的《焦点访谈》不仅深受领导重视,更被群众称之为“焦青天”。李鹏、朱镕基、温家宝三位国务院总理都曾亲临《焦点访谈》。 新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凸显时期的“媒体审判”现象:2003年,我国“非典”盛行,网络舆论监督功能也发挥到极致。例如,在“李思怡案”、“孙志刚案”、“孙大午案”等一系列案件中,网络的舆论监督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年被人们称为中国网络舆论年,也有人戏称为中国公民的维权年。这一时期《焦点访谈》收视率逐渐下降,作为一个元老级的电视新闻节目,观众对其期待值的减少,与节目内容的变化有着密切联系。《焦点访谈》很少跟进报道,同时舆论监督节目数量急剧减少,权利监督更少,似乎一直在采取“回避式”的态度,也很难找到《焦点访谈》的“媒体审判”案例,而新媒体“媒体审判”屡见不鲜。 理性回归时期的“媒体审判”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重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媒体在对司法案件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更注重把握其应有的度,这促进媒体从“媒体审判”回归理性的舆论监督。《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类节目逐步进入大众视野,也不乏有新气象的司法监督类节目。 “媒体审判”现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第一,在社会层面,主要是社会机制不够完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维稳压力驱使;第二,在媒体层面,主要是媒体角色扮演的“错位”,媒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第三,在司法层面,主要是法官司法人格难以独立,司法部门的潜规则;第四,在公众层面,主要是公众心态盲目跟从;第五,其他原因,主要是“民愤”与“清官情结”的交织。在”媒体审判”现象的形成原因中,还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自特殊成因。 尽管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目前客观存在,然而,长远来看,这与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等方针政策和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宜积极探寻一些科学的策略来应对“媒体审判”现象,减少“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社会层面的对策是:构建和谐社会,政府积极作为,增强法治意识。媒体层面的对策是:强化媒体自律,在我国进行“第三种规范”行规建设,即由行业组织或者媒体自身去制定准法律、准自律行规;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做到报道和评论分开,注意报道的平衡性,评论要公正,同步报道,连续报道。同时提高媒体从业者法律素养。司法层面的对策是:制度建设,强化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接受监督,增加司法审判透明度;借鉴西方司法审判经验,灵活运用司法实践。公众层面的对策是:满足公众对舆情案件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加强对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构建和谐的舆论环境。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对网民进行媒体素养教育更是防止媒体行为失范、防止网络媒体干涉司法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