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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日益加快,以及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市场经济在极大促进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以不可遏制之势迅猛增多,其涉案数额之大,人数之多,危害之深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与破坏,以至于国家必须代表社会对其作出最迅速、最严厉的反应,要求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以严惩经济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我国历史上素有崇尚严刑峻法的传统,政策上支持严打、立法上大量制定重刑、司法实践中从快从重、轻管重罚的做法被广泛采用。然而以自由刑为中心,辅之以财产刑这种刑罚体系在处理新型的经济犯罪时缺乏针对性和合理性,更加忽视了人权的保障和维护,难以充分发挥其减少犯罪、预防犯罪和惩治犯罪的功能,反而使得在司法成本越来越高的同时经济犯罪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使得刑法对于惩治经济犯罪变得力不从心,效果大打折扣,而且还容易造成刑罚资源的滥用和相对过剩,并且被国外广泛适用以应对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在我国并未被采用,使得整个刑罚体系缺乏完整性与科学性。因为经济犯罪的特征、危害和发生原因都有别于普通暴力性、危害人身安全的刑事犯罪,不加区别地对经济犯罪广泛规定重罚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适用,最终会使刑罚的威慑效果无法达到预设的目的,导致刑罚的贬值和无效,难以发挥遏制经济犯罪的作用。如何根据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及自身特点,合理的设置刑罚,达到刑罚的轻刑化,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犯罪轻刑化的概述。在这一部分里,首先回顾了经济犯罪的历史发展,并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接着归纳了轻刑化在中国历史上的理论基础,并引出轻刑化的概念和价值蕴含。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现状的分析。通过此部分的分析,考虑到79刑法与97刑法经济犯罪的变化幅度,不得不承认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厉而不严”,同时归纳出在治理经济犯罪政策上“重打轻防”的特点。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犯罪轻刑化的依据。经济犯罪由于其发生的原因和领域的特定性和复杂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比传统犯罪要相对小一些,轻刑的空间和幅度比较大,当仁不让地成为轻刑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形势下,经济犯罪轻刑化应从以下几方面逐步推进:在立法上,削减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发展和完善财产刑和资格刑在经济犯罪中的规定;在司法上,应当慎用无期徒刑;缩小适用拘役刑的范围,并寻求管制和缓刑这样较为轻缓的刑罚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