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系属债之移转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是为债务承担之一种。其起源于德国民法,为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界所继受。并存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为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原债的关系中,对债之实现有保证作用。然不论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并存债务承担都找不到一个体系化的解释。故本文在参考德国民法学者以及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对并存债务承担所做的分析与论述中,尝试构建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的理论框架并在探寻国内学者对于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的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挖掘制度完善的要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别论述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第一部分是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分析比较德国民法学者、日本民法学者以及台湾民法学者对于并存债务承担所下的定义,形成对并存债务承担的基础性认识。即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依法定或约定,加入到原有债务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就原来的债务向债权人负责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确定并存债务承担的概念之后,笔者继而分析并讨论了并存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概括总结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并存债务承担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其在债权人、原债务人与作为债务承担人加入的第三人之间产生。此外,本文将重点论述并存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即当并存债务承担成立并生效之后,债务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关于债务承担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本文也分类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以《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绿色民法典草案》为基础,探讨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和徐国栋教授对于并存债务承担制度所做的立法研究。本文综合分析相关学者的立法建议并从债务承担协议的订立方式、并存债务承担的产生基础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提出了构建并存债务承担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