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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多样化的用工形式逐渐兴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劳动者不愿意过早的退出工作岗位,继续在原工作岗位或到新的岗位工作的超龄人员越来越普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往往因其弱势地位使得其在劳企矛盾中处于不利的位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关系认定不仅是对劳动者身份认定的确认也是对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配置,继续用工既包括在原工作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亦包括首次在新岗位从事工作,而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人员的保护显得较为薄弱,由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很多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理论界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特殊劳动关系说等学说,而用工关系的定性决定了其能否适用劳动法律调整,能否得到劳动法律的倾斜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用工关系认定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此类用工关系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劳动者分层理论和劳动权保障理论的基础上肯定将用工关系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最后,在实现劳动者身份认定的前提下,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对用人单位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对当前实践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从而实现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结构如下:文章伊始,通过引言部分的选题背景引申出的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意义与目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等方面展现了当前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用工关系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明确认定此类人员“劳动者”身份和用工关系的理论及实践意义。通过明确界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用工关系,确保该部分劳动者劳动权益得到保障,解决理论和司法中出现的观点冲突。第一部分以我国当前退休政策和制度为背景通过厘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概念和法律属性,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一般意义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再就业人员,以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人员用工关系认定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我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用工关系认定存在混乱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不明确;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劳动者身份资格的不明确;当前我国退休制度过于落后,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我国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用工关系认定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得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运用了非此即彼的绝对性判断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形式的特殊性。为了顺应当下迅速发展的经济状况,适用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复杂多变,提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被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第四部分则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用工关系认定的理论前提。作为新时期劳动者分层发展的典型代表,对其劳动权的保障是正视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通过运用劳动者分层理论和劳动权保障理论来论证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从而肯定特殊劳动关系的建立符合劳动法理论和现实需要。第五部分依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群的特殊的法律特征,针对当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用工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从统一明确劳动者身份资格到灵活适用劳动法从而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用工关系;在坚持现有的“从属性”认定标准上坚持事实认定的标准从而优化并完善劳动者的身份认定标准;建立灵活适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肯定特殊劳动关系背景下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区别对待,更要认识到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因其规模不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应不同,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促进劳企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