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屡见报端,给社会、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此类事故往往是由多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除了现场直接作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外,经营管理者未尽管理监督职责或者缺乏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对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仅由被监督者承担刑事责任,监督管理者不被追究刑责,有违刑法预防犯罪的宗旨。日本的监督过失理论发端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目前理论水平已臻于成熟。在我国,只有近年来,随着重大事故的严重社会后果不断扩大和西学的影响,监督过失理论才逐渐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试着对监督管理过失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对我国刑法理论发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部分:一、监督过失概述本章首先阐述了监督过失的起源判例,指出现实中所积累的丰富的监督过失判例使监督过失理论具有相当的实践基础。其次,分析了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提出新新过失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奠定了监督过失理论的基础,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责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分析了监督过失的概念,认为监督过失应为广义上的含义,它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二、监督过失的特征探析监督过失是特殊的过失犯罪,它具有过失犯罪的一般特征,但同时具有自身独特之处。本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监督过失的特征:监督过失主体的认定、监督过失的主观要求、监督过失的实行行为和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其中,着重分析了认定监督过失主体的四个原则,否认了单位成为监督过失的主体。三、与监督过失相关的问题研究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能否适用以及监督过失究竟属于过失竞合还是共同过失的问题,在理论界历来有所争论。理清这两个问题,对是否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和对其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提出在监督过失中有限制地引入信赖原则的观点。进而辨析了共同过失和过失竞合之间的异同,认为在监督过失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由于各自的地位、工作性质不同,两者所负的注意义务也不相同,并且两者各自的过失行为联系相对松散,故认为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四、监督过失理论的运用笔者首先阐述了监督过失责任存在的两大领域:重大安全事故与渎职犯罪。随后分析了监督过失责任的具体认定,提出判断监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综合考虑的五个方面,以此作为追究监督过失犯罪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