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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的本质属性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容易出现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僵局一旦产生,将会给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在公司治理机制自身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于司法救济手段来破解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我国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股东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我国确立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制度的时间比较短,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本文通过探析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及形成原因,论证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合理性。同时,本文试图在分析各国为破解公司僵局构建的多种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析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本部分阐述了公司僵局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危害,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公司僵局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合理性。本部分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固有特性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根本原因。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僵局一旦产生,将很难依靠自身力量予以破解。同时由于公司章程、调解制度、仲裁制度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司法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是十分可行并且必要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四种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本部分介绍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任命临时董事制度和指定财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分析了四种制度的利弊之处。第四部分主要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本部分建议应当在立法上完善司法解散公司制度并且在我国构建强制股权收购制度。此外,本部分还从司法实务层面探讨了法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案件时应具有的原则和思路以及如何认定可予解散的公司僵局,并强调应当注重发挥法院的司法调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