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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能源,能源供求矛盾日益尖锐。为了满足经济飞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中国政府支持与鼓励对新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在2007年《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中提出“积极发展”核电的能源战略。核能资源储备丰富、经济且洁净,核电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科技进步。迄今为止,我国在建核电机组数达29台,其规模保持世界第一。 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核能的安全性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核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经过不断地探索,国际社会在核损害赔偿责任领域形成了许多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研究成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我国核电发展起步较晚,核责任立法相对滞后,相关理论研究与法律法规仍存在着缺失和不足,至今没有形成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熟体系。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正式的核责任法,核责任领域的“1986年国务院批复”和“2007年国务院批复”在原则性地规定了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基本方向的同时,也存在文件法律效力过低、文件内容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具体制度规定模糊等问题。我国现行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较之国际社会还存在着极大差距,亟需就相关制度进行梳理与探讨。 本文秉着为核电产业提供良好法律环境、实现核损害高效救济的目的,在借鉴国际成熟理论与制度的前提下,具体阐述了核损害的界定、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课题产生等基本问题。同时,文章在对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框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以核营运人传统民事责任为主,以强制性责任保险及其他财务保证赔偿方式等责任社会化模式和核损害国家补充责任为协调补充的核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并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每个具体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