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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大规模的扶贫工作以来,通过实行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自上而下的扶贫模式,我国的扶贫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下降到了2010年的2688万人,2010年扶贫重点贫困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了3273元,比上一年增加了431元,增长15.2%。但是,在扶贫政策转型时期,我国扶贫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剩下的贫困人口多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这些人口抗风险能力弱,因病返贫、因灾返贫现象普遍。这映射出中国政府扶贫工作开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个显著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贫困县政府将多数扶贫资金投入到扶持县办或者乡办的企业中,希望以这些企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数据表明,这些财政扶持的县办、乡办企业大多处于亏损状态,基本没有起到预期中的扶贫作用,相反,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县办、乡办企业的做法似乎促使了部分贫困县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事实证明,即使是世行的西南扶贫项目和秦巴山区扶贫项目,此类子项目实际成效也不是很令人满意。基于此,面对贫困的新变化,我国亟需引进新的扶贫工作体制,开展新的工作思路。而在政府重新调整工作思路中,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逐渐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其自下而上的工作方式很好地弥补了政府主导下的行动缺陷,诸如回应性不足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拟以非营利组织为视角,探讨其扶贫绩效。而在回顾该领域文献时,笔者发现,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农村扶贫的时间有限,学者们对这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尤其是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式扶贫项目的研究更是欠缺。基于此,本文从中国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入手,分析讨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式扶贫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与不足,以期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扶贫工作提供一些经验借鉴。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最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提出的,他认为只要具有正规性、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这几个性质的组织就都是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中国大陆对非营利组织采用了双重管理体制,这使得组织相对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而考虑到中国许多社会法人性质组织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而一些企业法人性质组织却从事着非营利性活动,如,国际小母牛项目组织注册的是企业法人,星星雨也注册的是企业法人,但却开展了大量的扶贫工作。因此,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对象选取,如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康晓光教授所言,重实质不重形式,重行为不重身份,这构成了本文选择非营利组织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关领域的研究、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存在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主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与理论基础进行总结。从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来看,国内一致认可萨拉蒙教授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方法;但是,康晓光教授认为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应该从实质上而非名义上来划分;清华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教授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服务大众,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自治性和志愿性的组织。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方法也有很多种,鉴于本文研究的中国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是由具有强大国际背景的世行推行的,因此我们借鉴康晓光教授的分类理念将非营利组织分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具有强大国际背景三类。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从公民社会理论、治理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契约失灵和志愿失灵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自治组织理论等来说明非营利组织存在的合理性。第三章,主要以中国贫困社区发展项目为例,着眼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式扶贫的优势,借助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项目村村民参与度、经济发展能力、社会发展水平三方面构建参与式扶贫绩效评估体系,对中国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扶贫绩效进行考察。第四章,主要针对中国贫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与不足,对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扶贫提出一些建议;进而,对我国政府在扶贫工作中如何转变扶贫理念给出了方向。以往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式扶贫效果研究的定量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对规模大、代表性又很强的扶贫项目进行效果评价的研究非常欠缺,因此本文建立了参与式扶贫效果评价分析的指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着重对项目村村民参与度进行了考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其次本文尝试提出以后中国扶贫新思路,即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由专业的非营利组织负责扶贫项目的实施及管理,这也是本文创新点之一。当然,由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式扶贫在中国发展历史较短,相关资料有限,文章在撰写的过程中略显稚嫩,而且由于数据的限制,文章只对项目实施5年期间的效果进行了分析评价,没有将项目结束后5年的数据收集起来作为后期跟进项目进行研究,这可能导致对项目的效果评估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