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来源 :暨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razy9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及数字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成为最容易被复制进而被销售或无偿共享的信息内容之一。数字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作为传统实体唱片销售的替代,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能造成重大影响。2005年,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将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视为刑法217条中的“复制发行”,从此数字音乐版权进入了刑法保护的范畴。然而,P2P、资源搜索、云储存等技术的运用,使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版权遭到侵害的情况进一步复杂化。本文分析网络用户、普通网络服务提供商及音乐平台常见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大小,联系立法司法实际,得出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刑法保护的局限在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滞后性;犯罪行为方式范围过于狭窄;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不合理;以及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尚不成熟。有鉴于此,本文对与数字音乐版权刑法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及美国、英国等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考察,取得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以上讨论,提出完善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刑法保护的建议:第一,在犯罪主观要件方面,修改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犯罪的主观要件,取消“以营利为目的”限制;第二,在犯罪行为方式方面,在法条中增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一侵权方式,增设私自销售版权服务资格的行为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的行为;第三,调整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犯罪的情节标准设置,具体有引进“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调整“复制品数量”认定标准,及提供“点击量”认定标准之立法支持;第四,完善配套的司法制度,包括加强两法衔接及深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探索。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报纸
期刊
会议
期刊
期刊
期刊
学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