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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颁布施行,一批新罪名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此前引发社会热议的“恶意欠薪入刑”和“酒驾入罪”两个罪名。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经过长达数年的讨论和分析论证,最终尘埃落定,被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写入刑法。此举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大力保护,对侵犯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报酬、对损害正常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更彰显了国家对民生的关怀,对社会安定和谐的努力追求。同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给予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以强有力的刑法保障,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救济途径之选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在四年后的今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仿佛并没有交出一份让立法者满意、让社会满意的答案,其在解决恶意欠薪问题的表现上十分一般,恶意欠薪现象仍然频发不断,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原因与社会原因。本文立足四年来本罪的司法实践,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为基础,以典型案例为剖析对象,试着梳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脉络,分析此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能发挥出预期作用的原因并针对此罪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难等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大方。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用人单位主体的分析,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第二部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心理进行探究,分析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拒付行为的心理状态;第三部分讨论本罪的犯罪对象,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论述各种劳动者各项收入的性质,是否能够得到本罪的保护;第四部分是对本罪行为模式的解读,分析什么样的行为举动会涉嫌触犯本罪;第五部分详细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程序性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程序;第六部分为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对本罪在现实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研究并提出改善意见和完善建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前景进行展望,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欠薪保障基金机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