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类型与当事人的起诉条件、法院的审理规则、法官权限以及判决形式等都有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利于公民诉讼权利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行政诉讼类型化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诉讼类型做出明文规定,理论界按照判决种类等归纳出若干种行政诉讼类型,但都比较单一,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在认真考察和借鉴国外法治国家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重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行政诉讼类型的概述,主要界定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含义并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功能;分析和阐述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第二章是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分别介绍和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日本的行政诉讼类型。第三章是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原因。第四章提出了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具体构想。在这章中,笔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总体价值目标,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基本的行政诉讼类型和特殊的行政诉讼类型。基本的行政诉讼类型包括变更诉讼、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特殊的行政诉讼类型包括当事人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诉讼,公益诉讼,机关诉讼,预防诉讼。并分别对这几种行政诉讼类型的重构进行了详细分析。然而,一是因为人们在构建行政诉讼类型时即使百般努力与周全的思考也不能穷尽和罗列所有的行政诉讼类型,二是因为随着历史的演进和社会的发展,又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新的行政争议和案件类型,所以,行政诉讼类型不能包容全部的行政争议。此时,就会出现在现有行政诉讼类型之外的行政争议由于没有与之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运用以下方法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缺陷进行弥补:一、法律明文规定,遇有不能找到明确的行政诉讼类型归属的行政案件时,法院应当受理,其审理程序、判决形式等参照与其最相近似的行政诉讼类型处理。二、专设一种兜底性的行政诉讼类型,用以包容现有行政诉讼类型以外的新类型行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