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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做出的司法裁判有时候并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原因在于法官对于案件思考与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不一致。这种冲突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司法判决的执行,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实现,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有必要结合社会典型案件,分析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冲突的表现形式,挖掘二者相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最终根据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司法裁判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对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认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司法裁判的要素当中并未涉及社会公众这一主体,也未在程序上保障社会公众对于案件审理的参与,这使得法官在审理裁判的过程中难以顾及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加之社会公众的认知往往较为朴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限,因而极易与司法裁判产生冲突。司法裁判与社会司法认知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在法官作出相应司法判决后,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一种质疑或者不认可,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与法官的法律逻辑之间的冲突、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社会公众认定事实的冲突以及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之间的冲突。某项司法裁判做出后,在社会上可能会充斥着代表不同角度、不同立场的声音,这些声音会汇聚成一股力量,这股力量有时候会与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的效力相抗衡,我们把这股力量称之为民意。民意对裁判个案的关注和影响是司法裁判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是否被社会接受的集中表现,民意作为对某一问题抱有强烈倾向性观点的意见集团,产生和司法的互动关系,这种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具有重大紧迫性。司法裁判与社会冲突的产生与多方面的原因有关,首先,政治上我国并未完全实现司法独立,司法裁判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不独立,司法审判的过程不透明导致了案件审理裁判的结果往往出乎公众的意料,与公众认知和期待的结果相冲突。其次,在司法方面法官思维与社会公众在思维模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且法律前见也会影响司法裁判,再加上法官在司法解释与法律适用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都导致了案件审理裁判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相冲突。最后,社会公众方面的一些原因也影响着其对于司法裁判的认知,部分公众的法律素养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与法律知识匮乏都导致了其认知的失误与偏差,媒体一些具有目的性的报道也对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产生了不良诱导,并且在公众认知与法官审理过程缺乏一种有效的沟通,导致司法过程难以全面反映公众的认知与意见。对于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之间的冲突,首先应该改善现有司法体制,加强司法公开和审判独立,提高法官业务水平,完善法官遴选机制,规范司法裁判文书,完善裁判说理部分;从社会角度来看,应该事先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媒体在司法报道的过程中应该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提高媒体报道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报道意见的发表做到客观中立,公众在观看报道的过程中也要学会甄别报道内容,注意多渠道获取案件信息,并且注重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最后,还要从制度上构建民意与司法的沟通机制,借鉴学习西方的法庭之友制度,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吸收和采纳民意,这也为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相弥合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