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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垄断问题,目前我国学者绝大多数承认其存在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复杂性,对行政垄断阐述的文章也相当庞多。然而经笔者详尽梳理,觉得现有文章虽然很多,但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对行政垄断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规制体系的阐述不太详尽,对责任主体追究的不到位,尤其是结合传统被认为典型自然垄断行业的电力业深入探讨行政垄断的文章却至今没发现。基于此,笔者试图以电力业为角度分四个部分对行政垄断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章中,对行政垄断的外延、特征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笔者把行政垄断的主体限定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上行政主体范畴同义),行政垄断的特征之一为滥用行政权力,对于判断滥用的标准,笔者进行了明确地界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此处认定行政垄断只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不须违反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成本、效益、价格等分析,并从行政垄断与WTO的关系入手进行探讨,以期对行政垄断有较客观、深入的理解。在第三章,笔者具体分析了在电力行业中存在的行政垄断,笔者查阅了大量电力业方面的专业性资料,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电力业不应再作为自然垄断行业而被宽容和保护,并揭示出电力业行政垄断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主体部分,笔者结合电力业,较全面地阐述了规制行政垄断的价值取向、规制体系、实现机制、责任体系。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垄断的普遍性、复杂性,规制任务不是反垄断法所独立完成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具体说,以宪法为龙头,以反垄断法为基本,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辅助,共同形成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体系。在责任体系一节中,针对大多数学者忽略受益经营者责任这一现实,笔者在对受益经营者进行法律关系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在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同时追究受益经营者的相关法律责任。笔者主要采用跨学科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历史分析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