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身份与腐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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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反腐败力度,众多腐败官员纷纷落马。由于腐败官员具有特殊的职务身份,有着或大或小的权力,这些权力甚至可能触及司法机构,干扰和阻碍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尤其是对高级别贪官的惩罚,由此引起广泛关注。腐败惩罚是反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制度反腐的核心环节。如果腐败惩罚不能及时、有效,则会严重削弱中国反腐败政策的一致性,扭曲全社会对反腐败的认识,动摇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心。同时,会形成不良的腐败激励,进一步恶化腐败形势,形成更大的经济发展障碍。中国对腐败的惩罚多年来一直依据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以五千、五万和十万这样刚性的腐败金额门槛值来决定量刑区间,这已远远不能适应腐败的变化和当前形势。有效惩治腐败官员的需求推动2015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罪做出了重大修改。这样的反腐形势和法律制度背景下,对腐败惩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十分必要。尽管如此,却很少有文献涉及这一领域的研究。经济学领域关于腐败惩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腐败惩罚的相关理论研究;二是自然实验或者实验室实验对腐败惩罚的研究。三是使用宏观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本文则侧重于使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数据,用微观层面的数据实证分析影响腐败惩罚的因素,尤其重点探讨职务身份对腐败惩罚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首次在互联网向社会全部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本文下载了 2014-2016年全部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统计和整理了与腐败惩罚相关的一系列变量,包括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特征、案件特征、法院特征和判刑结果,建立了判决书公开以来最全的腐败惩罚数据库。基于作者建立的这一判决书数据库,本文对腐败惩罚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首次从法律制度视角探讨了职务身份与腐败惩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发现如下:首先,不同职务身份的腐败表现形式不同。通过详细分析腐败主体所在的组织层级、单位性质、所属部门和职务级别在腐败数量、腐败金额、腐败类型和腐败潜藏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以发现腐败的特征及其规律。研究表明,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多集中于小金额的贪污型腐败,而一般公职人员则更倾向于受贿形式的腐败,且平均腐败金额较大。其中,行政单位尤其是党政核心部门人员,不仅腐败数量多,而且腐败金额大。事业单位的腐败数量虽多,但腐败金额并不是很高。国有企业刚好相反,腐败数量相对较少,可腐败金额却很高,其中央企和地方国企的腐败形式又有所差异。不同部门和不同职务级别的腐败表现差异巨大,不仅腐败数量和腐败金额有着显著的差异,而且腐败类型和潜藏时间也明显不同。只有首先了解了不同腐败主体的腐败特征及规律,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腐败惩罚。其次,中国关于腐败惩罚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的惩罚边际递减现象,即腐败金额越多,惩罚力度越大,但惩罚增加的力度随着腐败金额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现象在适用1997年刑法的案件中尤其明显,以五千、五万和十万的刚性腐败金额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且法律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腐败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导致出现了严重的罪刑不均衡现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大幅调整和修改,将刚性的腐败数额区间调整为弹性区间,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惩罚边际递减问题,但仍无法完全消除这一现象。因为腐败金额可以无限增长,但量刑区间却有极限。再加上腐败金额门槛值的提高,同时造成了量刑轻缓化这一趋势。这就要求在单一的监禁惩罚方式上,加大罚金刑、社区矫正、劳役改造等多元化的惩罚方式。再次,腐败主体的职务身份会影响到对腐败的惩罚。表面上来看,中国存在“高官轻惩”的现象:高级别贪官的腐败金额可能是普通公务员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但惩罚增加的严厉程度却没有增加很多。然而,当考虑法律设计特征、控制腐败惩罚的边际递减效应时,能够发现对高级别贪官腐败惩罚更重的结论。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发现法官更倾向于严惩高级别贪官。控制腐败惩罚中的异地审理制度,同样能够发现对高级别官员的惩罚更重。这说明,“高官轻惩”是法律制度设计特征掩盖下的假象,是高级别官员腐败金额更高和更高腐败金额惩罚边际递减更明显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一假象却很容易与中国既有的“官本位”、“刑不上大夫”等传统观念相契合,更加深化形成“官越大越可以拥有特权”的错误理念,从而对中国的反腐败形成了强力的负向冲击。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并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对高级别贪官严惩,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这种正式制度来体现公平公正,并扭转传统文化意识的不足。最后,本文提出进行有效惩罚的对策。第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对高职务级别的腐败主体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显著提高惩罚威慑力。第二、要根据不同职务身份表现的不同腐败特征及其规律,将惩罚资源优先投入到腐败的重点领域和普及领域,尤其要重点打击腐败参与人数虽然不多,但腐败金额巨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腐败,并且对这类腐败官员应给予严厉的惩罚;同时,密切关注腐败金额虽然不大,但参与人数普遍,关系到一般民众日常生活的腐败,这一类的腐败惩罚可以相对仁慈。第三、丰富惩罚方式,尤其要发挥罚金、社区矫正、劳役改造等惩罚成本相对较低、且具有持久性的惩罚方式。第四、进.步完善异地审理等制度,切断职务身份与腐败的关联,对高级别官员所拥有的巨大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减少权力对市场和司法等领域的干预。本文的研究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首先,首次从法律制度视角对职务身份与腐败惩罚的关系进行研究,拓展了腐败惩罚、刑事司法体制和官员激励等领域的研究文献。研究发现贪腐高官实际上受到了相对更为严厉的惩罚,这个发现有力的澄清了“贪腐高官轻惩”的错误认识。其次,考虑和分析了腐败官员惩罚中重要的异地审理制度,分析了中国现有的异地审理实施情况及对腐败惩罚的影响。最后,本文使用中国各法院公开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决书数据,下载和整理了最高法院要求公开判决书以来最全的腐败惩罚的微观数据。这既为腐败惩罚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数据来源,也对经济学其他领域研究中的数据获取源有·定的启示。当然,本文对中国腐败惩罚的研究也仅仅是个开始,仍存在着一些不不足。比如,使用法院公布的判决文书来研究腐败问题,仅仅只能观测到被抓且定罪的腐败官员,探讨腐败惩罚的严厉性问题,却忽略了惩罚确定性这一问题。此外,由于现实中的个人千差万异,对惩罚结果的感知会有所不同,所以设定一个最优的惩罚严厉性也是困难的。腐败与惩罚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确立,这个领域尚有更多的问题值得关注。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腐败主体、腐败类型和腐败惩罚的概率、程度与方式的研究,也是未来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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