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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环境似乎总是以一种矛盾的姿态出现在现代生活中,回首过去,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随之出现。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在过去的成就中,是否过多的以环境的牺牲作为了代价。随着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跨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水作为生命之源,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然而水资源的危机在全球的蔓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跨国水域储存了全球大量的淡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国家安全和地区稳定紧密相关。在当前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中,跨国界的水域污染正呈现出日益严重和扩大的趋势。例如1986年莱茵河污染事件、2000年多瑙河水污染事件以及2005年发生的中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故等,都是近年来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事件的真实写照。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每天都在切实发生在全球各个地方,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方面不可弥补的损失。人类共同生活在一个自然环境中,国界可以划分各国经济与政治的界限,但是无法将生活的环境完全隔绝开来。特别是空气、水这些自然元素的自由流动使得世界环境成为一体,各国无法将一国环境的污染限制在领土范围内,跨国环境损害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多,损害范围也不断扩大,损害的结果往往也触目惊心。水域作为世界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跨国水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早已不再是一国国内的问题。当环境问题仅仅是发生在一国境内时,各国都会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调整,相关环境赔偿与生态环境的恢复也会因为没有国界的限制而更加有效率。然而如果一旦环境损害穿越国境,影响到其他国家,那么仅仅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制便显得力不从心了。而想要通过国际立法以解决跨越国界而产生的环境问题十分困难,因此在国际实践中采用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例极少,大多数争议都是通过协商最终获得双方利益的妥协。但是,司法途径却是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各国利益的最佳途径,国际社会也不断向着这个方向努力。目前,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承担的国家责任,另一种是以私人为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因为从事危险活动而造成跨国水域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由国家作为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能够更好的对赔偿责任进行保障,但是由于跨国环境损害并不多为经常性发生事件,同时其行为往往符合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不为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如果通过国际诉讼追究国家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各种阻碍,并不利于保护受损害地区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不利于受损环境的恢复。尽管如此,跨界环境损害中受害方的利益仍然要得到保护,而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将目光转向私主体,使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建立完善的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不仅需要理论的不断更新,更加需要的是其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现,保证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效率。现行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体系应当包括由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以及由私人主体承担跨国水域环境侵权责任,他们分别构成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的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而法律的完善与相应赔偿制度的建设是构建跨国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体系所应不断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