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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这项以口头语言为主要媒介的人类跨文化交流行为,其悠久的历史几乎与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在当今世界各文化区域联系更为紧密的时代,口译的交际功能更为凸显、跨文化理解的意义更为重大。在各种口译类型中,联络口译是最早出现、迄今依然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口译形式。然而,与漫长的联络口译实践史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短暂的联络口译研究史。联络口译研究的蓬勃兴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远逊于笔译研究和会议口译研究。而系统的联络口译研究在中国内地尚未真正开展。
基于这一研究严重缺失的现状,本论文力图将最根本的主体性意识问题作为切入点,在基于话语的对话式交际范式的框架下,以当今国际口译研究的社会转向、或是联络口译研究的文化转向为背景,采用跨学科的视角,运用解构主义译论、女性主义译论、功能主义翻译观,以及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语用学、社会语言学等相关理论,并结合实证研究来探讨联络口译中译员的主体性意识问题,并以此讨论翻译和文化建构的关系。论文将联络口译视为发生在一定社会、文化和机构的语境里,由来自不同语言文化系统的当事双方和译员共同参与的交际事件,一个特殊的话语过程,译员作为交际活动的共同建构者可以通过主体性意识的彰显与当事双方一道对交际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论文详细阐述联络译员主体性意识主要构成参数(显身意识、赋权意识和非中立立场观)得以建构的理论基础,以及这些意识通过各种话语手段得以外化的具体方式。论文采取的是一种多视角、综合式的研究方法。
除绪论和结语外,本论文包括六章:第一章“联络译员的主体性意识”是对主体、主体性和主体性意识等概念的厘清、阐释和建构,第二章“联络译员的伦理意识”则是对主体性意识的框定和界说,即联络译员的主体性应该是一种合乎伦理的主体性。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阐述了联络译员主体性意识主要构成参数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必然性,以及它们各自在话语实践中的表现方式。如果说第三至第五章是一种定性研究的话,第六章“问卷调查与结果分析”就属于定量研究,其目的是对定性研究的结果进一步进行量化的佐证,以确保论文的结论更具说服力。总体而言,论文以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的非常规方式推进,使抽象化的理论通过取自实践的话语分析得以具象化的体现,使多元化的视角在真实的口译事件中得以聚焦。
绪论在对口译的定义和分类进行梳理和界定、对中西方口译研究状况进行盘点的基础上讨论了本课题的缘起、拟采取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课题的创新点和学术价值。论文的研究问题源于现实的口译教学与口译实践中的一些现象。传统观点认为,职业的译员应该是透明、隐身、被动、中立、超然的,只进行忠实准确的语言转换而无权介入交际事件的本身;理想的译员应该让人感觉不到他/她的存在。然而这样一种理论建构却往往在现实的口译事件中屡遭解构。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参与性和主动性的隐身型译员往往并不为口译客户所乐见,而经验丰富的联络译员通常会在口译过程中表现出一些“有意而为”的“越界”、“违规”之举,而且这些“偏离”行为通常可以促进而非阻碍跨文化交际的进程。论文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合格的联络译员不仅应该具有出类拔萃的双语双文化知识和翻译技能,还经常在交际过程中体现出较强的主体性意识,主要包括显身意识、赋权意识和非中立立场观,这些意识在话语过程中的合理体现有助于当事双方交际目标的实现。论文把对研究假设的证实纳入波赫哈克提出的“基于话语的对话式交际范式”的框架下进行。在口译研究发生了社会转向、联络口译发生了文化转向之时,这一范式的研究者走出了会议口译的局囿,将目光转向各种基于对话的联络口译类型,从文化学、人类学、社会学和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成果中获取灵感,开始关注联络口译过程中的非语言维度、译员的多重角色和人际交往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论文提出通过宏观考察与微观透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假设进行证实。
第一章首先考察了中西翻译史上译者/译员的主体形象被遮蔽,主体地位遭遇严重边缘化的史实,梳理了种种有关译者/译员的性别化和歧视性隐身隐喻,分析了这些隐喻得以产生的文化和哲学根源。论文利用在翻译研究文化转向大潮中崛起的解构主义译论和女性主义译论解构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和绝对忠实观,消解了译者/译员的隐身性。在此基础上,论文又运用巴赫金的对话理论和福柯的权力观建构了联络译员的主体性。巴赫金的对话理论认为,意义的产生机制是对话主义而非独白主义的。在联络口译过程中,话语意义并不由讲话人单方面的语词句段和话语策略产生,讲话人、译员和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下通过各自的文化背景、思维方式、表达习惯、知识图式和理解能力共同参与话语意义的建构。而且,译员既然可以参与话语意义的生成,就完全可能利用各种话语策略在某些时候体现自己的立场性,而并非保持一以贯之的不偏不倚。巴赫金的对话理论还认为,存在就意味着交际,而交际必然要通过对话来实现。联络口译活动是当事人和译员共同参与的一场对话,三方之间应该是一种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共在关系。译员并非消弥于当事人身后的隐形人、传声筒,而是与当事双方进行频繁互动,不以某一中心压制另一中心。当说话主体的绝对权威被消解,译员在交际活动中的权力角色形象也就呼之欲出。
福柯独特的权力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理解译员所拥有的“权力”。福柯认为,权力不是传统意义上那种带有强制或暴力色彩,对他人进行支配、主宰和统治的力量,它只是人们为特定社会中复杂的战略情势所使用的名字,是被行使的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是一种战略,一种调度、计谋、策略、技术和操作。从福柯与众不同的权力观出发,联络译员就可以被视为一个权力角色,这不仅因为译员掌握着双语双文化资源,因而也掌控着交际的话语权,还因为他/她需要在具体复杂的语境中,在与当事双方构成的变动不居的关系中采取各种策略性的手段对交际过程进行协商、调度、制衡和调停,使得三方共同参与的交际活动能向前推进。
巴赫金的对话理论和福柯的权力观为联络口译中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建构从文化学的高度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而这些主体性意识可以通过各种言语和非言语手段在现实的话语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得以外显,从而帮助当事双方更好地实现交际目的。
第二章着重讨论了联络译员的伦理意识。在译员的隐身性遭遇消解、主体性得以建构的前提下提出译员的伦理意识并不是对译员主体性意识的反拨,也不是要回到对忠实与叛逆、直译与意译、异化与归化等问题的永无休止的争论上去,而是要对主体性进行全面、辨证的认识,并在更高的层次上拓展翻译伦理研究。翻译伦理研究与翻译中主体性问题的研究既可相互指涉,又可相互支持。伦理研究可以为译者/译员负责任的主体性选择提供道义上的支持,而翻译伦理研究也必然涉及译者/译员的主体性、决策权等相关问题,同样离不开主体性研究的成果。论文认为,译员的主体性是相对的,是被历史化和语境化了的主体性,既包括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也包括受动性,主体性的发挥必然受制于一定的制约性因素,是有限度的主体性。联络口译和其他所有翻译活动一样既是一种主体行为,也是一种伦理行为,译员在翻译过程中的种种选择也应该是一种合乎伦理的选择,而所谓译员的伦理就是指其在翻译过程中的道德自省和自制能力。
本文倡导的伦理观建立在皮姆和切斯特曼所强调的“译者的伦理”基础之上。皮姆认为,跨文化交际的目的是使交际双方从合作中彼此受益,翻译的伦理目标就是要进一步推动互为他者的双方进行稳定的、互惠互利的跨文化合作,因此,具有伦理意识的译者应该采用能够优化这种合作的方式来翻译。而切斯特曼则提出,应将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交际的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结合起来,再加上承诺的伦理,在翻译过程中尽力去实现五种伦理模式各自强调的价值,即真实、忠诚、理解、信赖和追求卓越。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联络口译中的伦理问题的理解应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展开。在宏观层面,译员应将五种伦理模式中体现出来的伦理价值作为自己的道德指向,把译员的职业誓言和承诺作为自己从事翻译时总的指导原则,把努力实现各种伦理价值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以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向当事双方、向译出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作出承诺,尽最大努力帮助交际各方达成互利互惠的跨文化交流与合作,并使合作的结果得以优化和最大化。在微观操作层面,译员并没有必要教条地理解职业行为规范中的每一款要求,也没有必要不切实际的认为所有的伦理价值在任何一刻都可以得到完美呈现,而是应该在交际过程中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地选择翻译策略,并对自己做出的选择负责。只要译员的选择符合两种语言文化的总体规范和口译职业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要求,不以牺牲当事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是以有利于当事双方达成相互理解、实现共同认可的交际目的为行为指归,就可以被认为是合乎伦理的翻译行为,译员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就是一种合乎伦理的主体性。译员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在主体性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共同指引下做出最佳的翻译抉择,从而使跨文化交流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并获得其最大价值。
第三章重点讨论了联络译员主体性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译员的显身意识。显身性是指译员为了帮助双方跨越交际鸿沟而超越了传统所赋予的语言符号转换者的角色,以积极参与到交际过程中的中介身份来协调交际进程。译员对自身的这种参与协调(而不仅仅只是进行语码转换)功能的意识就是一种显身意识。译员的显身性主要表现在:译员是讲话人信息的把关人,共同的谈话者和交际过程的协调者。首先,译员作为职业化的中介,既提供一种特殊的服务,又同时对交际过程实施一定的控制,是可以对谈话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适当过滤的把关人。海姆斯认为,参与谈话活动的人在具体语境中的话题内容、话题量和表达方式应符合特定文化习俗。在跨文化交际环境中,有时讲话人由于对对方文化规则和表达习惯不了解,或在特殊情形下对自己的情绪和态度缺乏控制,可能会在谈话内容方面出现违反文化规约的情况,或在表达方式上有违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如果直译过去就会产生“威胁面子行为”,轻者让听者感到尴尬、不快,重者则可能引发交际失败,这就需要译员采取适当的言语和非言语手段对可能威胁面子的话题内谷和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把关。其次,译员的显身意识也可以通过成为共同谈话者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联络口译过程中,译员在多数时间里所说的话语都是对讲话人语义的传译,但有时也会参与到谈话过程中,成为谈话行为的共同建构者,也就是对某段讲话中的部分或全部话语拥有了“语篇所有权”。在整个交际事件中,一般存在三种语篇(即话语)类型:1)完全由讲话人所有的语篇;2)由讲话人和译员共同所有的语篇;3)完全由译员所有的语篇;从第一到第三种语篇类型的连续体中,译员的显身程度从低到高得以展现;同时,译员的显身度也会因语篇具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在整个交际活动中,译员还会扮演话语过程协调者和管理者的角色,这也是译员显身意识的具体体现。在跨语交际活动中,当事人对于在另一种语言系统中出现的谈话中的停顿、话轮结束或话轮施与等信号并不知情,译员通常是唯一可以维持、调整谈话过程,并对两种语言中的话语偏误进行及时修正,推动谈话向前发展的人。具有参与意识的译员常常会灵活主动地采取各种话语策略,通过传递话轮、创造话轮、打断话轮、接受话轮、持有话轮、终止话轮等手段与当事双方一道协调谈话的开始、展开和结束。总之,译员作为跨语交际过程中积极主动的第三方,可以通过自己显身意识的有效建构和彰显影响交际事件的走向及结果。
第四章聚焦联络译员主体性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二--译员的赋权意识。人类的语际交流活动从一开始就与权力不等的问题密不可分,即使在视“自由”、“民主”和“平等”为天赋人权的今天,人际交往中的权力关系依然无处不在。在不同场景的口译事件中,比如在医生与病患之间、法官与嫌疑人之间、政府工作人员与普通外国人(或少数族裔)之间、警察与移民之间、说有声语言的健全人和使用哑语的聋哑残疾人之间、主流文化人群与亚文化人群之间、来自第一世界与来自第三世界的人群之间,前者往往是掌握着知识、信息、政策、制度和各种资源的权力人物,而后者则可能在交际中处于劣势地位。译员由于其在交际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具备了向居于弱势、缺权和无力境地的当事一方赋权的可能,使不均的权力关系可以局部、暂时地得到调节。联络口译过程中的赋权属于心理赋权而非结构赋权。从理论上讲,当事双方享有公平的话语权,他们之间应该是一种自由平等的对话关系,只是由于某些内在和外部的因素,弱势一方未能充分实施并享受自己表达观点和知晓信息的权力。心理赋权所蕴涵的意义就是“使能够”,即赋权主体(译员)使赋权受体(当事一方)能够内在地感知到自己的话语权能并具有采取行动的权力。联络译员赋权其实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分析造成当事一方在交际中居于弱势的原因;二、采取适当方法消除或部分消除对弱势一方的不利因素,并通过激发其内在动力、提高自我效能的方式向其赋权。三、作为赋权受体的当事人经由译员的心理赋权后内在信念和权能意识得以增强,于是及时采取某种话语策略使自己的权能得以实现,进而对交际进程乃至结果产生影响。赋权策略可以有很多,主要包括:赋予当事一方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某种“权力”的“权力”;鼓励或引导当事一方行使某种权力;直接赋予当事一方以某种权力,如知情权、表达权等。译员对当事人的合理赋权可以在各方之间促成(尽管可能只是暂时的)平等对话关系。
第五章着重讨论了联络译员主体性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三--译员的非中立立场观。当联络译员的显身意识,特别是赋权意识被证实之后,译员的中立立场就已经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伪命题。联络译员的非中立立场是指译员在口译工作中无法始终保持完全客观公平的行为方式,以及绝对冷静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而是可能在某些时候通过言语和非言语方式向当事人进行局部、微妙的,而且常常是钟摆式的趋近。译员非中立立场的存在首先是因为并不存在绝对公正与中立的对话和交流。任何一种语言和文化都不是中立客观的,参与跨文化对话的人们有着迥异的文化或亚文化属性,而他们各自差异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教育水平、性别、民族、种族等因素往往使得交流的非中立性和非对等性进一步加剧。译员是两种文化的中介,但文化中介并不等同于文化中立。译员既不处于两种中立的文化之间,也不居于两种文化的中间点,他/她既要受到当事双方文化价值观的影响,同时其自身的文化身份和文化取向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他/她对交际形势的解读以及对话语意义的表征,而这些解读与表征都是历史的、文化的,因而只能是主观的、带有一定立场性的。其次,从社会学/人类学的观点来看,联络译员与田野调查工作者一样都是“侵入”他人生活与交往中的“不速之客”,是不得不在场的“第三方”。正如田野工作者无法在工作中做到绝对的客观与超脱一样,拥有自身文化立场、个人感情、认知方式和表达习惯的译员同样无法在交际过程中完全杜绝个人情感的流露与一定程度的立场偏向性。第三,从戈夫曼的社会语言学观点来看,立足点的变化是日常谈话的基本特征之一,其具体表现是谈话参与者在各种说者角色或听者角色中的转换,以及说者角色和听者角色的互换,甚至于某些非言语特征(如语气、音调、肢体语言)的改变都代表着立足点的变化,而立足点的变化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立场上的改变。第四,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看到,当事双方对待译员立场性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对于译员立场是否中立、客观的判断也常常是不客观的,甚至是失之偏颇的,而且他们对译员的中立立场和冷静、隔膜的态度并不总是乐见其成,而是希望译员以协调人、助手和建议者的身份更多地参与到交际过程中。总之,不论从译员自身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译员的外部环境进行分析,译员的非中立性立场都是一种不容否定的客观存在。当然,这种立场性存在的客观性不能成为译员向当事一方无限倾斜的借口,立场性的适度调整应当以有利于促进当事双方的沟通交流为前提,并有利于带来积极的结果。有违翻译伦理的过度偏向性立场最终将给交际活动带来消极影响。
第六章“问卷调查和结果分析”旨在对前面章节中的定性研究结果进行进一步的量化佐证。笔者设计了两份问卷调查表,一份是“联络口译译员问卷调查表”(附录二问卷1),目的是考察联络译员如何看待自己的角色,是否认可自己在交际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另一份是“联络口译译员雇主/用户问卷调查表”(附录二问卷2),意在了解口译用户对译员的角色期待。两种问卷的结果对比还可以显示译员自身和口译用户在对译员角色的认识上是否存在差异,差异有多大。同时,笔者还选择了三位口译经验丰富的译员进行深度访谈,请他们就相关问题做进一步解释和阐述。
问卷1的统计结果和对部分译员的访谈内容与前面章节提出的观点总体上是相互呼应、相互映证的,证明联络译员的主体性意识不仅是合理的、必要的,而且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对问卷2结果的分析则表明,与传统观念相比,现在的联络口译雇主/用户对译员形象的认识已有了一定改观,他们在某些选项上表现出来的矛盾性既是对译员隐身观念的不认同,同时也是对译员过度显身、“滥用权力”的担忧。他们对联络口译中许多问题的看法已与译员自身的看法渐趋一致,特别是他们同样认可译员的主体身份,认为译员的主体性意识和人际沟通能力与语言能力一样是获得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无论是译员还是口译用户都谈到了译员主体性分寸的把握问题,毕竟,主体性意识的发挥不能是恣意无度的,而必须以有利于当事双方达成交际目的为出发点,以不牺牲任何一方的交际利益为基本考量,应当是一种合乎伦理的主体性意识。
结语部分其实是对译员主体性意识问题的继续研究。在对论文所做的定性与定量研究结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本研究对口译培训和口译研究的启示,前者包括对口译学员、教员和用户培训的启示,而后者则提出了本课题尚待开发的子课题,对中国口译研究的展望,以及对未来国际口译研究新动向的预测。当今国际口译学界多重转向蓬勃兴起,多种范式共生并存,无论未来的口译研究有着怎样的未知性,译员的主体身份和多元角色都是口译研究中难以绕开的问题,而我们也可以沿着译员主体性问题的发展思路对今后的研究方向做出某些预测。无论今后是否会出现口译研究的社会学转向、伦理转向,还是技术转向,甚或在翻译研究领域里出现口译转向,都需要研究者拥有一种开放的胸襟和跨学科的视野,拥有对不同文化精神的准确把握,不脱离对翻译行为和翻译过程中的主体和核心力量“人”的研究;既要在整体的翻译学科框架里实现口笔译研究的相互借鉴与支持,又要开展翻译研究与相邻学科的互利互惠式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翻译学科的蓬勃发展。